對,保險只是賠償損失,但賠償的責任是一直都在的。
因為損害賠償責任,不會因為投保保險有,就會不見。所以如果要投保,可以投保車體損失險,就是針對自己的車體損失險來賠償,但因為車體損失險賠償了之後,保險公司是有一個代位求償權,會跟對方求償,所以跟對方賠償責任還是在,不會就不在了。
反正就是有責任的那個才會理賠,所以如果是高價車有撞到別人、有責任,責任保險就會賠,但不是賠給撞高價車的那一個人。
我們看到提案雖然有10個,可是其實每一次附議的量都很低,最多就是160幾則而已,其他都是2、30則,這個題目討論下去,我們認為協作是沒有辦法解決任何問題,因此我們認為不需要納入協作議題的選項。
如果要針對賠償損失訂上限的話,就是在民法當中訂一個上限的責任,不然就是交通法規特別訂一個上限,可是這個會跟所有的賠償責任原則是相違背的,這個討論其實也不會有什麼結果,因為這個議題是去年12月的時候,那時已經有討論過,當初的結論也是沒有要納入協作的議題。
另外一個是賠償要不要訂上限的部分,針對一般賠償損失的認知,依照現在賠償損失的制度,依照民法來看,其實就是民法的侵權行為,這個侵權行為在法令當中,是沒有特別訂定什麼的情況之下會有上限的,也符合我們一般對於損害賠償認知,如果弄壞別的東西,我就是要負責,不管這個東西的價錢是高或低,反正就是要負責。
換句話說,必須要有肇事責任的那個人去投保,對對方有賠償責任的時候,保險公司才會理賠,因此如果是高價車本身在車禍當中是沒有肇事責任的,這個責任保險是不會啟動的,而且這個保險其實啟動的時候,是針對高價車車主自己本身的賠償責任,不是撞高價車那個人的賠償責任,因此強制高價車去投保責任保險,其實沒有辦法免除對方造成的責任部分,所以協作的部分也沒有辦法解決這個問題。
但如果是在政策上的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投保保險的強制投保是有需要的話,是在自己法規當中去訂強制投保的規定,但這個提案的部分,是強制購買超額責任保險的部分,實務上其實跟他的提案內容有不一樣的,因為責任保險的承保範圍其實是針對被保險人在對第三人有依法賠償責任,而且受到賠償請求的時候,保險公司才會給予理賠。
主席、各位代表大家好,這個提案的內容其實分成兩個部分,一個是高價車輛要不要強制投保險,另外一個是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金額是不是要有上限的部分,針對高價車要不要強制投保保險的部分,因為業管的部分是屬於商業保險,這個其實都是依照大家自己的需求去評估風險,評估需求是不是有需要投保才去購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