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工作」項下新增「交通導護不屬於老師權責範圍」,因為不屬於老師的權責範圍。
目前政府是要我們所有的老師去做違法的事情,然後感謝所有的老師一直在做違法的事情保護學生的安全,政府單位叫所有的老師去做違法的事情,而且相關的案例是,如果不做導護執勤,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老師不用負法律責任,但是如果老師導護執勤而發生意外,老師就要負擔賠償,所以請問應該由誰來保護我們的孩子?
我覺得行政工作有一項,是不接主任、組長,也是會被迫承接導護工作,這個完全都是非法的工作,就算每一個家長都認為跟教學相關,但它就是一個非法的工作,為什麼呢?根據法規,只有義交跟警察可以做交通執勤,所以之前有很好的教師組織,例如宜蘭縣教師職業工會、台中市教師職業工會,都有針對這一些問題去跟政府斡旋。
這樣總額管制那邊解決了,總務專職化也解決了,還要再去討論那邊嗎?麻煩focus在行政減量的部分。
公務人力有總額管制,今天少請一個老師,多聘一位總務專職,對學生運作只有利、沒有害處,因為總務主任通常是上兩節課而已,請一個非總務專業的老師比請一個總務專職公務員要花更多錢,原因在哪裡?其實大家當老師或者公務員,瞭解薪資級距就知道是怎麼回事,因此我覺得這一個問題,可以用更便宜的方式讓教育行政環境更好,政府也省錢了,這個是很簡單的事。
大家好,我是楊智強,在新港國小任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