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該當刑法的散布物品罪,一、二審認定就算,我覺得很奇怪,為何會對這一個檔案有性欲?但是最高法院認為說印出來還是可以用,可以用就表示滿足幸欲,並不是沒有這個權利,而是因為散播了,不特定的多數人,包含未成年人都拿來用的話,這樣就會有問題了,就是從這一個公眾的角度來考慮的,並不是不能做任何的事,並不是這樣子,這個是稍微跟您分享一下我的觀察,謝謝。
補充一下,剛剛書漾有提到有無散播猥褻物品的部分,日本女性很有創建的漫畫家之類的,她把她的性器官用3D掃描之後上傳上去,需要的話,可以自己3D列印自我滿足一下。
當事人的自主權是自己看到而已,之後散布其實對於當時的自主權是滿大的侵害,因此在思考這一個問題的時候,我會傾向從受害人的性自主權去想這一個問題,我覺得會更清楚一點,因為畢竟跟傳統的個資稍微不太一樣,也就是基於一個親密關係、結合關係而有這一個問題出來,因此從這一個觀點去想可以避免這一個問題,可以避免有太大的衝突,這個是我這樣想,這個是我粗淺的想法,因為我並沒有特別研究這一個問題。
就我個人而言,像很多私密影像的問題,一開始是同意的,像我們要從當事人的心理狀況來考慮,為什麼在那樣的狀況做那樣的約定,其實想的是閨房情趣,就是那一瞬間就好玩而已,事後開玩笑,都是這樣子,熱戀期的人一定是這樣,不會想到以後分手會怎麼樣。
第二,在日本當初也想得很清楚,也就是針對影像,錄音什麼都不要,而且跟私密相關的。為什麼會把男性的(乳頭)包含進去?是因為私密相關的部會,舉例是說臀部跟胸部,很幸運,男性有胸部,就變成在海灘,大家都有點怪怪的感覺,這個是日本的狀況。
你說男性(乳頭)算的話,很奇怪,因為與大部分的人的想法是不一樣的,我們去海灘看就知道了,這個在日本被批判一年。當初過度的社會風潮迎和,言論自由討論很少。好在臺灣現在還有機會去作一些討論,我覺得這的確像網友所說的,言論自由是要考慮的,也像楊老師所說法律的權衡跟平衡是要考慮的。
像剛剛很多網路上的討論提到男性乳頭算不算私密影像?按照日本法算,但海灘都是,那個都私密影像嗎?對當事人來說是有問題的,但一般講到猥褻,其實就是法律人常講的社會通念,大家覺得起碼要有一個行情。
但憲法自由學者有一些批判,像楊老師擔心的過度擴張隱私、過度擴張被害人保護,可能會限制很多不必要的事。
在日本的狀況其實沒有跟臺灣特別不一樣,畢竟兩國的鄉民都是一致的,所以在那個狀況之下,法律提出來很快就過了,所以對於言論自由沒有太多。
翻了很多資料,剛好是社會事件的風頭上,社會風潮就往那個方向倒了。
我的疑問是這一點,你們指的是民事或者是只要求行政,或者是有什麼其他的想法?謝謝。
人格權第18條跟侵權行為,有可能是預防性請求作刪除的動作,但我們都知道要看法官怎麼想、怎麼判,法官不一定會答應,但您認為法官走司法的方式起訴不好,會有言論自由。如果走法院的話,可以走第184條第2項另訂一個規範訂清楚一點,因為法官會有想法,判一個案子在沒有前例之下會想很多,但有前例的話,他們就會直接判了,這個是我的觀察。
最後,有關於婦女救援基金會剛剛介紹日本法,有一些他們自己的想法,我覺得挺有趣的。現行法沒有辦法要求對方預防性刪除性私密影像,也沒有法源加派移除,我不知道法源是什麼?對象是誰?
日本的想法是,我們儘量提供諮商輔導的方式,讓這一些潛在的受害者,及早讓他們的問題浮現,透過地方的自治團體、教育機關盡早解決問題。
最後,有關於支援的系統很重要,其實坦白講刑法,我後來沒有走上刑法這一條路是因為刑事出現的時候都來不及了——但有些事可以事前做做看。
搜尋引擎還沒有入法,他們儘量請搜尋引擎業者遵循不管是個資法的被遺忘權也好、或者是歐盟個資保護法也好,讓搜尋業者不要打名字進去,然後就會跳出來的照片,至少被遺忘權要保護;不是在法本身的規範,而是透過行政指導的方式,要求這一些搜尋引擎業者要有被遺忘權的相關規範,這是很重要的點。
這個法律有簡單的規範,第一個是執法的單位,不管是檢察官或者是警察,在蒐證、取證的時候,盡可能收乾淨,因為我們都知道有一些藏起來,還不知道,還沒有傳出去,這一些東西還沒有挖出來。
透過這一些單純的規範之外,他們還針對傳統網站有規定要在兩天之內,如果受害者已經表示出受到攻擊的話,希望在兩天之內把這一些檔案、紀錄移除,不移除的話也不只是犯罪,也因為他是網站的經營者,還要負起刑事責任,雖然不能用民事的方式去處理,但是對受害者有一個補償的機會,因此網路業者也會儘快解決這一個問題。
後來他們檢討之後,就決定採取比較簡單的規定,只規定三種:第一個是只針對性私密影像紀錄的公開,這個是一定要公開。第二個是雖然不是電子系統的散播,還是傳統、印出來發給大家,這當然也是一種罪。第三個是意圖公開散播到雲端,這也成罪,這個是前罪預備犯的做法。
這個專法雖然是因應新興網路的現象,像余律師提到網路世界是國際化,一個東西放上去就到處亂傳,每個人都看得到,伺服器在國外的話要怎麼處理?網路是不可能刪除、根絕掉,這個也是問題。第三個,對於這一些網站跟搜尋引擎的業者,該怎麼做處理?這個是在立專法的時候也有考慮過。
相關影像散布的不管是男生或者是女生也好,他們是受害者,他們值得我們去關懷,以前一個月了不起一件,專法通過之後,一個月有三十件以上。表示以前沒有注意到這一些問題,這個是慢慢浮上檯面了,這個是專法規範的意義,這個有一點可怕,也就是用刑法的方式來說這個是對的,那個是錯的,不見得是好事;但是在複雜的社會秩序之下,透過明確的規範會比較清楚。
第二,人很奇怪,有一些事沒有規定是犯罪,就認為做得好像不是錯的,受害者也覺得也許不是我錯的,也許自己做不好,為何不開心?訂專法最主要是讓這一些散布私密影像的人是犯罪的,至少要做一些事讓他們知道是犯罪的。
整個專法的規劃之中有很多討論,言論自由也好、既有的法律也有討論,日本法跟我們一樣,傳統散布猥褻物品的犯罪、妨害秘密罪都不可能根本解決這一個問題,因此他們決定要立一個專法。
2014年訂專法,但是有做簡單的規範,但是跟臺灣很像,因為2013年初的社會事件,有一些女學生因此自殺,只要自殺就會引起注目,因此有一些想法跟討論,然後就認為這一個問題的確該解決,因此就訂了專法。
剛剛楊老師提到很多關於言論自由的問題,從我日本留學過的狀況來分享。
我的專攻並不是刑法,而是公法,我從言論自由來談這一個問題。
大家好,我是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習的助理教授林孟楠,我對於網路霸凌很有興趣,大學教相關的科目,因此今天很開心有機會跟大家一起分享並討論這一個問題,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