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
依公司法設立一定要中文名稱。
現在外國公司會有外國名稱,會翻譯成中文,但是翻譯不跟英文一樣。
但是Google不給他審查,那就會說Google就給他這個名字,但是有些名字是好像很有名、有些又不有名,這個是在意見徵詢中有不同的意見。
今天修法小組也在討論這個問題,可以不審查,但是舉一個例子會有一個意見,比如民間有一個人來申請,他的名字就叫做google,不審查就會核准,這麼奇怪,全世界都知道,那為什麼還核准他登記?因此這時我們必須要強烈說明因為不審查,而這樣的說明會不會被外界接受,其實就會有不同的意見。
我剛剛看的初步想法是目前為止很多意見看起來是可以朝這個方向來走,確實面向非常非常多,為何現在還有線上的會議,其實還有很多不同的面向考慮到,藉這個機會可以聽大家的意見,可以讓這個制度做得更好。
但是如果今天法律條文只提到英文,哪一天會有其他的語言?所以在法律設計上是先用外文。外文是什麼?就是主管機關公告說那是英文,也許有一天是要日文,或者哪一天要用什麼,那就有一個彈性,因此今天的題目是「英文名稱」,但是在法律設計上可以考慮「外文」,這個就可以視全球交易化的發展來看。
事實上會也外文名稱需求的不只英文,也有日文,因為日文跟中文很像,有一些在大陸是簡體字,為何不跟中文長得很像來交易?因為我們排除二、三號,看起來是要先公司法,否則不足以剛剛講的撤銷或者是廢止或者是其他的機制。
因此,我們認為中文已經放款到很款,寶島眼睛跟寶島鐘表是不一樣的,相對登記事項的尺度不應該比照,如果有英文名稱,而且在登記後的事後救濟制度裡面,我們初步覺得處理相同就好,類似不要去處理,如果類似是商標或者是其他的,那在法院判決就會斟酌了,這個是初步的看法。
但是都不審查登記上去,如果跟其他的權益衝突怎麼辦?明明是Apple,難道就不處理嗎?所以看起來如果跟其他既有的權利產生衝突就會處理,但是可能是一些商標權或者是表徵等等,被侵害的情況下是法院或者是公平會去處理,如果有很確定的判決,登記機關就可以針對這一些判決需出去,因此我們比較傾向相同就好了。
所以,看起來過去的綜整意見是要登記,既然要登記的話,有一號登記就不應該給二號登記,我們應該給他專有權,這個是作用在這裡。既然英文名稱並不是強制要登記的事項,而是公司有需要才去登記的事項,既然是任意的登記事項,我們初步覺得不需要給他太高度的審查或者要負擔什麼義務,因此在跟其他幾個外界的討論當中,今天我們的同仁選出幾個方案,還有很多方案,但是很多方向是不要審查這一件事看起來是比較多數的共識。
現況的外文名稱記載在章程上,因此一般人跟公司交易,從登記系統找不到,還要查它的章程,如果英文的公司登記讓社會大眾教一個人從登記系統去看英文名稱,我覺得是必要的,既然是在主管機關的登記系統裡面,要不要審查?我們過去針對這一個議題有很多的討論,基本上大家都很擔心說審查要審什麼?不只是英文對幾個字,好比「Apple」來申請蘋果,這一些對照是很複雜的,因此大家也不希望因為引進英文登記名稱,就要衍生很多很複雜的審查,而當然會延誤審查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