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我對這一段的敘述來做一個總結,當然政府機關會對設計圖說負一個完整的責任,但是並不意味著產生錯誤之後是要由營造廠來承擔,是有一個契約的管理程序,並不是設計圖出了錯誤,然後由營造廠百分之百吸收。
我們考慮到一些效益性的問題,因此我們認為還是機關,自己判斷這個東西要求是不是要全部用BIM,像剛剛施董事長有提的,比如剛剛有提到AC路面的問題,像河岸工程的問題,沒有碰撞的問題,工程很大有幾億,但是就不需要。
傳統的2D來設計的時候,有一些衝突檢查比較難以檢查出來。我們工程會講說有一些複雜、管線、機電的工程是可以來做檢查,像剛剛講到效益性,因為有付出的成本,多的軟體、人員訓練及多的設備,這一些是誰出的?有一些是政府機關在採購時會多一些錢,但是有一些廠商基於自己的競爭力,用這一套節省很多工時、教育也比較好,因此就採用了,這個是成本跟效益分析,基於如此,我們工程會的立場是鼓勵用BIM。
如果施工階段發現有錯誤的話,也不是去改圖,要經過變更的程序,要業主、營造廠商同意變更圖說,才可以改圖跟施作,並不是一句話就叫廠商可以無限次重工,並不是,我們是有履約的管理程序。
政府在發包工程、設計圖說,是經過一定的品質檢查,像委託顧問公司、建築師事務所來做設計,政府機關對這個圖說進行驗收的動作,像工程的碰撞、管線安排的合理性,甚至耗能源是否合理,在做設計圖驗收的時候就要做到完整無誤,再用完整無誤的設計圖發包,這個是營造廠施作。營造廠在施作之前會有施工前的協調會,也就是由施工廠商,設計的人及主辦機關一起來參加,如果施工廠商認為設計圖有問題,在當時就可以提出異議。
的確是,政府在發包工程的時候,一定要是正確、無誤的圖說才可以發包給營造廠施作,這個是政府的責任。
大家好,我是工程會李文欽,今天代表參與分組座談及回答問題,謝謝。
報告政委,我們這個案子是在上個月開始決標,執行的期間會跨到明年,所以才會算出來,這個數據我們也會請各個公會,像利害關係人一起來研議,如果大家認可這樣的資訊,我們才會公布。
所以綜合看起來,參採的部分也部分參採在做了,後續的規劃,我們也適度回應陳請人、提案人的一些訴求,包括經費的編列,至於費率的部分,我們也持續在做,這可能還要過一陣子,才能夠把這個data蒐集完整,做適時的公布,因此目前好像不需要再繼續列管這一個案子,因此我們建議解除列管這個案子,以上報告。
以上是工程會成果參採情形及後續的推動規劃,在上個月即5月份,我們已經在「Join」平台上回應了。陳請人就這一個個案在陳請,我們也已經回覆了,不過他的陳請內容比較偏重於PDIS會議的執行狀況,他有一些意見,我們已經跟他答覆了。
至於要編多少費率,事實上在今年開始研究、搜尋各個契約的案例,我們從案例裡面去蒐集這一些費率的組成跟比例,如果到了一個成熟、穩定且有共識的情況之下,我們會適時來加以公布,這是我們的後續規劃。
像提案人單獨編列經費的這個部分,我們事實上持續在做,除了去年在公共建設經費估算編列手冊,我們已經明確講說BIM技術,如果認為這個案子當中,有需要運用的話,可以獨立在這個計畫當中單獨編列經費,這一定可以的。
至於後續推動的部分,我們大概是維持既有的步調,我們一樣是在蒐集跟調查BIM的案件,還有一些應用的技術資訊,我們也持續鼓勵機關跟廠商來執行BIM的技術,包括兩個具體的方向,我們從103年開始,公共工程金質獎的BIM列入評選項目,經過這四年來,採用BIM的案件,佔公共工程金質獎得獎的比例穩定上升當中,這已經有一個成效出來。
參採的部分是,雖然全部都一定適用用BIM的人員來做BIM的工作,但是我們有解釋如果就個案的功能、效益或者是需求,經過採購法第26條評估過了之後,你可以透過評選的機制,選擇具有較佳BIM技術的廠商或是人員來執行這個工作,我們認為是可以的,這是參採的情形。
在執行BIM的成果,像提案人所提簽證的部分,我們認為依法應由各科別的建築師、設計師來負責,我們會達成這樣的共識。
工程會報告一下對提案的後續參採及後續推動情形。在成果參採的部分,經過PDIS平台討論,我們的共識是規模比較大,或者是程度比較複雜,這個工程採用BIM才有效益,也才能推動。
經過PDIS的會議,最大的心得是,一開始覺得協作會議好像滿擾官的工作,一般是拉票,並不是催票,之後我跟主辦單位說我是在享受PDIS帶來的服務,因為在環境裡面,我聽到多元的聲音,除了多元之外,經過組織,還有經過議題的爬梳、心智圖的分析,很容易聚焦到某一個面向上來產生力量,這個是對PDIS正面的評價,謝謝。
在去年7月已經修改公共建設的評估手冊,經過評估,而這個案子確實需要BIM,我們允許在這個計畫裡面獨立編列項目,我們今年有一個委託研究案,蒐集各個不同類型BIM運用的案件型態來統計其費率,如果有一個型態或者是固定的趨勢可以遵循的話,我想我們也會很樂意公布出來,讓大家來使用。
比較重要的突破是,我們在去年,像很多機關反映了,很多主辦機關要求廠商要執行BIM業務,但是費用都混同在勞務技術或工程服務裡面,並沒有臚列出來,讓廠商做了很多工作,但是並沒有給他一個合理的費用。
另外,我們在工程顧問公司,如果有投入經費做BIM相關研究發展費用,我們也會列入投資抵減的項目來抵減。
第二,工程會剛剛講到我們是鼓勵的態度來鼓勵機關,跟廠商運用BIM技術,比較具體的是從103年開始,我們把BIM列入公共工程品質金質獎的項目,目前統計的結果是,拿到金質獎的BIM案件比例一直上升當中,到這兩年一直呈現穩定的狀態,因此推動是有效果的,廠商跟機關也知道其好處。
第一,我們透過政府的電子採購法,我們一直在統計BIM的技術運用趨勢,包含每一季運用機關數量、案件類型及金額等等,我們彙整這樣的趨勢,如果有比較大的變動,我們會提供給相關的主辦機關來參考。我們統計104年到現在,這個趨勢不論是機關的數量或者是案件的數量,都呈現一個逐漸穩健成長的趨勢,這個趨勢目前維持著。
綜合以上的討論,工程會未來對於推動BIM的業務,我們還是有三個主要的面向:
此外,像提案人所講簽證的工作,經過與會的人認為設計成果效果應該是由建築師或者是各科員、技師來負責,BIM只是當作設計成果呈現的工具,似乎還要不用到簽證這麼正式的程序來確認,實際上的設計責任跟施工責任還是要由各科員的職業技師及建築員來做。
另外,在導入運用的時候,知道自己的需求是什麼,BIM能提供多少功能,能提供機關與廠商的技術能力,這一種情況之下,經過特定訓練的人才可以執行這樣的業務。
這一次協作會議加強原來立場的信心,漁會擔任的所有人之外,像公協會或者是各地方政府的意見,3D建模跟工程資訊很有效的建立,運用的場域是在規模比較大、複雜程度比較高的工程才需要運用。
政委、各位與會的同仁大家好,這一次PDIS的協作會議讓我們收獲很多,事前工程會對BIM的態度是鼓勵他使用,但是所有的案子都要用,更不用說一定要限定所有的人才來用,經過這一次協作會議的多元討論,我們的心得是加強納入決策的信心,我們會有所調整。
BIM使用一概都是使用建築物,公有建築物也是公共工程的一部分,但是如果只寫公共工程,好像會覺得橋梁、隧道,會認為什麼傳統是公共工程,但是只寫公共工程,可能會忽略用得最多是建築,「如何提升BIM的執行品質」,不用特別強調「公共工程」。
是。
工程會run這個平台是103年開第一次會議,到了106年開完第六次會議,這個平台成立的初衷是要提供一個各機關技術上及經驗上的交流,大家做經驗分享,並沒有要去提哪一些、克服哪一些特定的困難,以試辦為主,這個平台大概在106年結束之後是沒有繼續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