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去邀當地的檢察官協助,應該都會願意。
科技部的政風人員來聯繫相關執法人員有更強的提醒效果並不是太大的問題,最重要的是技術面的問題,像報帳的技術面的問題要多方面,我們先講這邊科技部的政風同仁來聯繫相關的執法人員,幫忙並不是太大的問題,平常就有這些聯繫,他們的困擾還是在報帳的技術面問題。
那個不會很多。
如果做概念的宣導是沒有問題,像你剛剛講的技術面。
法務部可以講的是詐欺怎麼樣,偽造文書怎麼樣。
不是不願意,而是沒有能力做這件事,其實問題常常是卡在會計或者是計畫的哪個環節,像教授在涉案的,有時是學會計的問題,或者是必須要弄一些發票來做彈性的處理,並不是不做。
不要造成科技部太大的負擔,我儘量配合。
我們儘量配合科技部,我們提的初衷是不要讓這個事情再發生。
PO會感謝你。
請科技部的同仁表示,我儘量配合。
科技部的同仁應該比較希望第一個吧!
所以主席說要限於三年的這件事,我沒有講出思考的因素,如果會造成科技部同仁的困擾,我覺得沒有什麼意見。
但是現在法務部的體系,這件歷史事件以後,已經在法律面建立共識,不再是貪污治罪條例的案子,而是一般的詐欺,偽造文書的小案子,會不會有辦案的人員願意花很多的心力去抓,這個是問題,可能也是思考的問題,其實辦不辦協作會議,我一點意見都沒有,而是我們還是要小心,不要未來某一天突然有些什麼狀況,老師對學生不好或者怎麼樣,就開始去檢舉,然後又抓出一些粽子出來,這個是我們要一起注意的現象。
要不要做協作,其實我一點都沒有什麼意見,一方面也是要法務部主動提提案,而這個問題確實從辦案的角度上,還是有一些疑慮,我先講最後不辦協作也完全沒有意見,科技部的同仁要注意一下,在當時發生教授研究費之亂,這可能有歷史地位的一件事,在這個事情之前不見得有很多的案子,在這個事情之後有些因素,也要去考慮,這個事情之後也不再是貪污治罪條例的案子,這個案子很重要,因為從辦案人員的角度來看,純粹很公立來講的話,辦層級高、貪污治罪條例的積分是很高的,當時的情況很好抓,只要去商店抓起來就是一串粽子,而且是跨縣市。
我的問題就是剛剛那樣子,這幾件事跟剛剛的那件事的背景也沒有改變,為何科技部這麼努力在做一些改變,可是這些老師還有必要做這些事,我沒有抓住這個問題點,我抓不太住的原因在哪裡,所以我剛剛提出這樣的想法。
先假設這幾件的教授沒有放到自己的口袋,為何要這樣做?如果今天給他彈性,為何他還要這樣做?
只是想提出疑問,現在這案子,五加一的類型跟之前那波的類型,大部分是不是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