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提到警察人力缺額的問題,有內部的因素、也有外部的因素,外部的因素是執法尊嚴的問題,所以有一些不合理的法制,我們希望能夠修正,我們的同仁非常勞累,如有執法的尊嚴,也願意犧牲奉獻,因此希望能夠給各位先進參考,謝謝大家。
像我們跟海巡署或者是憲兵司令部、移民署都沒有問題,都是夥伴關係,也沒有調度條例,都是依照行政程序法來協助,所以我們建議主管機關是不是應該聽聽夥伴們的心聲。今天提出這一個問題並不是警政高層的建議,都是基層同仁的心聲提出的建議。
當然,這個是屬於立法的問題,我們只是提出解決的方向,提供給主管機關及各位先進思考,這樣是不是可以解決問題?
我們建議並提出具體的解決方案:我們不能越俎代庖,是不是可以建議主管機關能夠參照「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5項的規定,也就是偵查不公開的作業辦法立法例,在「法院組織法」第76條或者是「刑事訴訟法」第231條之2,法院、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協調聯繫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訂之,至於相關的獎懲事項及原則性的,可以在母法「刑事訴訟法」或「法院組織法」當中規定。
舉一個具體個案:在新北市金山,好幾位的歐巴桑犯了賭博罪,要解送的話是要送到基隆,所以耗費民眾的時間,對民眾來講也不一定有利。所以叫警方來處理的話,微罪就可以決定不解送。
而且既然是協助,並不是要這一個處分權,因為權責相符,我們如果維持現在,也就是檢察官擁有唯一的處分權,我們也省事,把有犯罪嫌疑案件移送給檢察官處理,這樣不是更輕鬆嗎?所以這是基於協助立場及民眾考量。
接著是監督的部分,像剛剛王主任檢察官替我們擔心,怕我們扛不住民意代表的壓力,像某一個政務官接受盤查,警方的執法作為,被媒體用放大鏡作檢視監督,像我們還可以尋私跟扛不住壓力就會變成媒體頭條,因此會變成比其他法制上的監督還厲害,這應該不是最主要的因素。
當然,包括素質部分等的理由,應該不是最主要的理由,因為警校畢業,很多考上司法官跟律師,以前沒法律系,現在很多是法律系畢業的。
採用自訴案件或者是訴訟有償付費,這個對民眾的訴訟權是否有影響,我想其他微罪分流有其困難,因此是不是建議由警察機關偏勞協助微罪案件的處分,當然細節的部分就可以參考其他國家的經驗,又或者是針對我們國情另外作法制上的設計。
司改會議有提到很多方式,包括通姦罪、妨害名譽罪,但是這一些罪名的除罪化,比如像通姦罪,已經推動一、二十年了,但是反對除罪佔了絕大多數。
至於,微罪處分權的部分,警察機關站在基於協助的立場,我們看到日本的狀況,他們有微罪處分權,也就是授予警察機關有微罪處分權,基於協助立場,能夠協助檢察官。
針對這一個問題,我們是協作機關,王主任檢察官,我們瞭解這一個問題的困境在哪裡,政委辦公室有提到(如何)搭一座橋,刑事警察局是屬於四級機關,我們有警政署、內政部的上級,搭一座橋到法務部,然後再搭一座橋就麻煩政委了,政委代表院,也就是跟司法院那邊,搭一座橋,這邊是有關於「法院組織法」,也就是授權依據沒有修正的話,是倒果為因跟倒因為果,也就是沒有存在的必要,應該就有廢止的理由跟原因,符合中央標準法第21條的問題,實在沒有存在的必要。
我們很難想像現在實務上會適用到「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有哪一些,刑案的話會回到偵查,一般的業務聯繫,大家知道每一年各地方都有檢警聯繫會議,如果是勤、業務會透過檢警聯繫平台解決。
另外,在之前還有一種情形,也就是引用「調度司法警察條例」,要求警察機關派員、支援各檢察機關,包括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這個在103年於行政院開會時有提出反應,當時經過法務部次長,當時有說回去要再作檢討,然後慢慢再歸建。
我們舉比較具體的案例,像防逃監控,像「刑事訴訟法」或者是其他的法律裡面,找不到這一個規定。
王主任現在是調部辦事,如果在我們基層的檢察官或者是法官,在什麼樣的狀況下會適用「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我們很難想像,像針對刑案的指揮,回歸到「刑事訴訟法」,像其他是沒有法律明文規定,才用比較抽象、空泛調度條例的部分,像法官辦理刑事案件或者是檢察官辦理執行事件時,需要司法警察。
這個與實務不太相符的地方,剛剛又涉及提到偵查問題,像廢止「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法務部有其顧慮,是不是跟偵查主體的地位有關?如果人力有缺額的部分,像現行各個其他行政機關都缺人,因此這個應該是各自去解決的。 我們認為法制跟實務有落差,因此我們主張要廢止這一個條例。
這一件事王主任都很清楚,實務上檢警操作都一團和氣,沒有問題,最重要是法制面的問題是完全不符,不只「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像「刑事訴訟法」,大家最清楚一線偵查是誰?站在第一線的偵查絕大部分是司法警察、警察,像特別案件,比如一銀盜領案或者是爆炸案,檢察官才會跳出來。絕大部分是司法警察、警察站在第一線。
另外,王主任也提到獎懲的件數部分,我們沒有作這方面的統計,所以舉一個案例,某一個地檢署,刑事小隊長因為要洽公,所以到該地檢署跟一位女檢察官,為了表示親近說「姐仔(台語)」,她就跟她的長官報告,然後就跟警察機關的長官提這一件事,然後那個小隊長就被記過處分,是否合理,可受公評。
剛剛也提到「調度」二字,國防部會比較熟悉,「調度軍隊」是大量的,並不是一、兩位,也就是大量的才用這一個名詞,調度司法警察條例裡面,不管是調度條例,或者是法院組織法第76條,完全都是軍訓政時期公布施行,當時的邏輯思維跟今天的民主進程不可同日而語,當時的用語及內涵用在現在,很不符我們現在的民主潮流趨勢。
至於本條例有無其必要性,前面都說明得很清楚了。
所以,我們一般所理解的,也有連署人提到,在座都很內行,刑事訴訟程序裡面,司法警察的身分最主要就是輔助偵查,就修正草案,我們不只要輔助偵查而已,還要輔助審判跟輔助執行,因此就擴大了適用範圍。
除了把剛剛講的不合時宜的規定、名稱修正以外,還包括司法院、法務部,也擴大適用範圍,授權範圍不是很清楚,針對法院的部分,擴大適用範圍到少年事件,法官在辦理少年事件時也可以準用。
但是重點並不是在這一個部分,針對王主任檢察官的部分稍作回應:修正草案雖然是「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的主管機關法務部曾經有研擬,但瞭解後,並不是主動提出,而是上一屆立委的任內有委員提出廢止案,所以主管機關法務部才研提修正草案。
另外縣市首長,有關於司法警察官,這個是古早規定,這個回歸到「刑事訴訟法」就可以,也就是修正草案有作相關修正了。
第一,這個是非關預算問題,也就是無關警察的本職工作,也就是維護社會治安,這希望能夠作修正。
針對便利貼的部分,有兩個部分有小問題:
大家好,提案人及幾位連署人雖然沒有穿西裝,但是表現得非常專業,我們自嘆不如。
王主任講得很清楚,他是承辦人,在推動的過程中,法務部有其難處、考量,但這一個議題並沒有那麼困難,我先說明一下,「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的主管機關是法務部,沒有錯,但是授權的依據是「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的組織機關又是司法院,因此必須從源頭修正「法院組織法」,所以溯及到兩個機關,分別為院、部層級,像刑事局是四級機關,加上前面的因素,與外界比較少關聯,所以比較少重視這一個部分,立委也有提出廢止案,但是因為屆期不續審,所以這一個議題就沒有再繼續,這個對警方來講是相當重要的,簡單說明。
但是本署比較多,負責刑事案件絕大部分,超過百分之七十的案件都是由司法警察偵辦移送,所以這一個條例對警察影響很大。王主任說這一個條例用得怎麼樣,我們認為在目前及其他法律規範的情形下,像「刑事訴訟法」 、「少年事件處理法」、「刑事妥速審判法」都已經有相關的規定,所以我們現在大概很難想像會有什麼情況要適用「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因為其他法律都已經有規範了。
有關於「廢止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我們已經推動很多年了,但因為這一個議題與一般民眾沒有直接關聯、跟人權保障沒有直接關聯,所以一般學界跟大眾比較少關注這方面的議題,但這個對警察機關來講,檢警關係,除了檢察官以外,有關於司法警察,司法警察不只是警察機關而已,還有其他司法警察機關,如調查局、海巡署、移民署及國防部的憲兵司令部的憲兵都具有司法警察的身分。
我是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司法科科長張永呈,今天很難得有這一個機會,感謝政委及國發會有這一個平台來針對這一個議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