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在契約中也有類似的考慮,如果增加更生人的就業機會,相對可能會降低非更生人的就業機會,因此在適法性上,仍應考慮是否有限制廠商僱用人的自由的情形,也要符合其他法令等,因此我們認為不管是在招標階段對廠商資格的限制,或是在履約階段對僱用人員的限制,都要有法令依據,依法要求,以上是補充說明的部分,謝謝。
政委、在場的各位先進好,工程會這邊作一些補充,政府採購法以公開透明、促進公平競爭為主要的核心精神,所以對於優先採購,要針對特定對象採購的話,我們認為應該要有法律明文規定者為限,例如在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1 條有提到,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的工程可以由原住民團體或是個人來優先承攬,透過這樣的法令要求,本會會配合在採購法相關子法當中規範相關的作業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