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方案中各有其重疊處,各國立法例若未經查證,宜刪除之。
一、建議將議題第二組二—一的㈠提案5. 的第五點「增加檢察官人力、物力之資源」與二—三提案1.「增加檢察官及其輔助人力資源」歸併在一起,並考量第二組議題份量很重,改列於議題三有關檢察官之人事改革項下討論。
二、由於第二組的議題,形同一部完整的刑事訴訟法的研修,建議按刑事訴訟法的架構及順序整理。
為促進議事效率,可請發言人於發言條上表明就何項議題作發言,由工作人員歸納整理後交由主席處理。
我現在暫時不以議事組幕僚的身份,代表同行發表一下心聲,建議各位委員是否可書面通知這些教授、副教授提供意見,讓他們有參與的機會。
刑事訴訟法為一非常技術性的法律,一環扣一環,而司法改革會議是全國關注的焦點,將來司法改革會議所做成的決議,我覺得需要擔心的可能是司法院本身,因為修正刑事訴訟法是司法院的職掌,倘若於修法時發現這個制度是窒礙難行的,司法院應如何解決呢?站在教學的立場,我們也不希望法律被修改成前後不一致,事實上,我在教刑事訴訟法時已發現有很多類似的問題,我很擔心這點,可否請各位先進,儘量提出主張,也請主席在做結論時能保留一點空間,這個空間是給司法院將來修改刑事訴訟法時的方便。
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共區分為兩種層次,對於一級的司法警察官不得直接懲戒,但對於二級的司法警察官及更低層的司法警察有直接的懲戒權,只是,過去檢警關係為求和諧,檢察官很少動用懲戒權,其實是有明文規定。
一、二—三之提案3. 係指偵查中拘票、搜索票由法院簽發;而提案7. 之「強制處分採行令狀主義」,實質内容與提案3. 相同,二者是否合併?以提高議事效率。
二、二—三提案6. 似不必討論,因依現行「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檢察官對不服從指揮之司法警察有直接懲戒權,非僅有移送懲戒權。
我向各位做點讀書心得報告,目前的刑事訴訟法在職權進行主義方面佔很大比重,有部分朝向當事人進行主義進行,例如簡易訴訟程序的修改、檢察官羈押權的喪失等,但還是有很大的百分比採職權主義。因此,關於議題名稱,建議還是將現狀在名稱上標顯出來,否則民眾會誤以為我們宣示採當事人進行主義,而且依剛才前輩們所言,似乎也是採和緩漸進的方式,建議在名稱上修正為「緩和職權主義,增強當事人進行主義」。
我認為我們改革步調應放慢一點,如我們要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也不能全採美國式的當事人進行主義,等我們的訴訟制度改變之後,再來討論法庭席位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