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其實是採取尊重自律、低密度的管理方式。以上。
第三,我剛剛講法人提到很在意的是資訊揭露部分,而且是採大小分流,小公司可以不對外公開,但是最起碼要對你的股東交代,目前營利事業對股東報告的是財務報告書,但是社會企業既然不是以營利為唯一的目的;要揭露的,當然必須要包括社會影響力的部分,我覺得這也是理所當然。
第二,需要依法有據的經營團隊,也就是經營決策在決策的時候,是所有共同利害關係人的利益,而不是以股東的利益為唯一的考量,也就是希望這一個東西可以明確寫在章程中。
第一,要有明確的社會目的,因此要訂在公司章程。
現在整個立法,也就是到底低密度有多簡單,據我的瞭解,因為我沒有實質的參與,只有幾個主軸:
我覺得的是,對於一個生態系的建構來講,它是一個基礎的建設,不難理解的是,如果交通流量要提高或者是順暢的話,我們一定要訂有一個交通規則在那邊,也就是一個依循跟運作比較順。
因此,我認為信賴基礎不夠的情況下,要讓台灣的社企比較大規模、大幅度去成長,我覺得事實上是有其困難,因此我基本上還是支持台灣需要有一個簡單的立法,也就是誠如剛剛方老師所提的,也就是低密度的立法。
最後一個關鍵是,這整個的生態系裡面,目前還是很缺乏信賴基礎,不管我們在做資金上的媒合或者是採購的媒合,其實大部分還是要靠中間人在中間幫忙介紹,然後大家可能是基於信賴這一個中間人,而不是因為彼此的認識。
第二,有關於社企影響力的資訊嚴重不足,如果資訊不足的時候,由法人來看,真的很難做出是否支持的決策。就算有資訊,大家也不知道每一個社企衡量的方法及標準是否一致?是不是具有可比較性?像法人要選擇,總要知道誰的社會能量比較高,因此要如何來比?因為目前也沒有任何的規範去揭露到什麼程度或者揭露哪一些項目,因此也會擔心這裡面——就算極少數——會不會有一些是選擇性的揭露?
第一,真的是溝通的時間太多了,剛剛也有提到,承辦人知道什麼是社會企業,還要層層上報跟股東會、董事會去說明什麼是社企,這個真的太花力氣了。
我要提幾個他們在考慮的重要關鍵因素:
但是,我們依然必須要去關注法人的態度,因為即便是法人說現在投資不行,那採購從可以吧!但是目前的採購大部分是短期一次性的採購,因為政府這兩、三年透過經濟部的專案,一直在做媒合的事情,因此真正導入所謂長期性的採購,或者是系統性的採購,也就是比較大規模採購的公司,其實數量還是很有限。
雖然有一些成果,但我覺得速度太慢,特別是尋求法人支持的時候。我們可以看到目前社會企業的投資人大部分是個人,不難理解,因為要通過一個法人審查時,那個要求的謹慎度會相對提高很多,會去評估能否投資、是否值得投資,雖然不看財務的支持,只看財務的獲利、能力,還是要審社會影響力的創造能力,但是目前的社企,真的還言之過早,很難通過法人的審查。
我支持社企發展有滿多年,所以有協助尋求籌資跟業務發展。
大家好,我是KPMG吳惠蘭會計師,我支持推動社會企業的發展,大概有七、八年了,謝謝。
我是KPMG會計事務所的吳惠蘭,我陪伴社會企業有七、八年的時間了,我有另外一個身分是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針對公司型社企有一個推動計畫,我是協同計畫的主持人。今天來這邊,陪同政委傾聽,並蒐集各位在發展企業的過程中所遇到的問題,希望往後可以給各位有更好的服務與協助,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