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雖然是這樣,經過這個過程,我們還是釐清了整個廠商意見的可行性,有助於我們未來作適切的回應。
在上個月這個議題獲選了之後,非常感謝財政部配合本總處進行小規模的試做,我們挑了 15 個行業、35 家營收比較大的廠商試作之後,發現真的有檢附我們所需要明細附表的比例並不高,大概只有 25%左右,而且都是紙本,需要各區的國稅局在這些文件當中進行在翻查,這個模式是很難大規模運作,所以經過工作會議討論之後,我們認為不具有這個效益,所以不需要進行後續政府協作的程序。
這個案子經過會議之後,我們認為不具有效益,所以沒有後續協作程序的需要。當時會提這個案子是因為廠商可以運用營所稅的資料,減輕他們受查核的負擔,當然我們也很期待可以作一些整合。
我們只要一年一次。問題是這些報給財政部之後的這些資料,因為是結構化的,財資中心是沒有的,如何讓這些廠商已經提供,但是目前是保存在國稅局的這些資料,也就是可以充分地運用,因為我們在跟廠商調查的時候,廠商持續地在做這樣的反應,希望可以充分運用營所稅的資料,而不要再請他們填這些調查。
至於剛剛財政部所提的,是在查帳時才讓廠商另外提供那個部分,是申報書沒有列出來的附表,這並不在我們的這個案子裡面,我們這個案子所講的是申報書本來就已經列出明細表的部分,這部分其實以我們對於資料的瞭解,以營收大概3,000萬以上這些廠商來講的話,本來就已經提供給國稅局的比例是99.99%,也就是10萬家大概只有10幾家沒有提供,所以我必須要澄清一下,財政部可能有點誤會了。
針對財政部的回應,誤解了本案的訴求,所以在這邊必須要作一點澄清,主計總處所提的案子,在一開始的開宗明義是並沒有增加企業額外申報的負擔,也就是其實是在原本目前企業在申報營所稅的時候就已經有附的。
也因為這樣子,所以主計總處必須要辦理相當多的調查,在這個過程當中,我們一直有接到企業的反應,說透過調查所蒐集的這些問項、財務資料,其實他們在報營所稅的時候,都已經有提供了,既然都重疊了,為什麼我們不去運用營所稅的資料?所以我們才想說是不是可以透過協作,大家一起來想想看如何克服掉目前這些非結構化的問題,讓這些廠商另外提供的明細表,可以讓我們充分運用,一旦可以達到這樣的話,之後我們所辦理的這些企業面調查,就有可能去精簡這個問項來減輕廠商的負擔,所以這個提案是回應廠商相當多的民怨,謝謝。
但問題是我們沒有辦法完全採用,是因為在剛剛看到的那些各項成本當中,其實裡面又都含了稅捐折舊薪資等等的這些原始的生產要素,這部分在聯合國的規範當中,應該算是要歸到附加價值裡面去的,如果我們沒有特別釐清出來的話,就會造成中間投入會高估,GDP就會低估。
這些產業的附加價值總額是多少?也就是大家耳熟能詳的GDP,扣除掉交給政府的稅之後,必須要分配給資本勞動、企業等等的這些生產要素,在這個過程,我們要估算附加價值的時候,要把這個產值來扣掉在生產過程當中的投入,這時我們就會用到剛剛的成本明細表。
剛剛我們看到在藍色框框,我們已經取得各項成本的總數,為何仍然不夠主計總處來統計?其實這些資料主要用在國民所得生產面跟分配面的統計,這些統計是針對各行各業,比如像運輸業、批發零售業及各種產品的製造業等等,總共63種行業,我們會去估算整個生產活動創造的附加價值。
所以我們想說這部分廠商已經報了,是不是可以透過協作的平台,大家來討論看看怎麼樣充分運用。
但是在這裡可以看到紅色框、我特別放大的部分,各項的成本其實是有明細表的,但是因為廠商提供的時候,並沒有固定的格式,廠商可能是以各種的電子檔或是紙本來提供給國稅局,因為是屬於非結構化的資料,所以並沒有存在在財資中心當中,而是分散在國稅局當中保存。
在這裡所指的營所稅的資料,是指營所稅13種申報書表裡面的第4表,也就是現在螢幕上所看到的營業成本明顯表,在這張表上面,其實藍色框框的部分,我們已經取得財政部的同意,到財資中心監控室使用個別資料細部統計結果,所以這部分並不是我們這個案子的訴求。
這個提案我們希望可以把企業財務資料的調查跟整個營所稅的申報機制來整合,這個提案的目的是希望可以在不增加企業申報負擔之下,可以運用營所稅目前已經有報,但還沒有結構化的資料,來減輕廠商填報調查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