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提案委員,其實以這樣的供應型態,其實有很多的細節,包含是不是由消費者自己來作充填包裝的這件事,或是由場域的作業人員來提供這件事,或是您剛剛提到容器的部分,其實不只是是不是可以再回收,包含容器是不是可以跟現在洗沐產品作一些相容性,其實洗沐產品也是一種化學品,可能某些成分是需要特定的容器才可以使用,因此有很多細節的部分在可以考量,很難用通案的原則來說明,所以很難用真正執行消費型態的時候,我們看到整個細節執行的內容,才有辦法評估整個適法性、可以給予相關的建議,以上。
原則上其實在產品負責的行為,其實原廠是要針對整個出廠之後,必須要確認出廠供應給消費者的產品是符合在出廠前整個生產的型態,所以剛剛提到的是,假設在無包裝商店的行為,是經過原廠的產品授權,也認同在提供製造或是服務範圍之內,基本上廣義來講就已經納入產品的製作管理範疇當中了。
謝謝主席,這個部分補充說明,我們整個管理產品,從製造到出廠,其實是一個原廠,針對整個產品製造的過程來作相關的確認跟保證,像現在的無包裝商店,其實是跟原產品的出產廠,其實有取得原廠的授權,在無包裝商店當中有一些行為,廣義來看是在原廠負責整個產品線的範圍之內。
因此整個案件我們會比較建議,因為現在目前提到的是無包裝商店的環保議題訴求,不過其實如我們所回應的,不管是服務的型態、產品的類別又或者是整個包裝的充填方式,其實整個包裝的執行細節會有不同要考量的點,所以比較建議這樣如果有意願要提供這樣的業者,或許可以提供相關的執行細節,然後來函詢本署,我們會基於合情、合理與合法的原則,針對本案來評估與函覆,以上。
不過,其實針對這個案子,有關於相關無包裝商店的經營型態,我們必須還是要看到不管是產品本質,或者是整個消費的型態、提供的服務,也就是整個提供的場域等等,其實會有很多不同的執行細節是要考量的,我們必須也要看依據整個化妝品衛生管理法或者是相關的規定,其實是要看個案執行的細節,才可以討論會有相關的法規是要依循或者是條文的解釋,因此整個個案的狀況其實是不太一樣的。
再來,提案當中有提到,有關於化妝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7 條第 5 項的部分,可能先跟各位委員報告一下,這一條的規定,其實整個立法精神是要確定整個化妝品的產品之安全衛生,所以我們是要避免在化妝品的販售業當中可能會擅自添加其他的物質,而造成這樣的物質到產品當中,導致消費者的產品之品質及風險,因此整個條文的立法精神,其實是在規範化妝品的販售業者,不能擅自變更相關的包裝、標籤或者是容器等等來作改變。
謝謝主席跟各位委員,衛福部食藥署回應,有關於提案人所提的相關建議,我們大概分成幾點來回應。首先,本案整個提案的出發點,其實就是環保議題為考量,所以其實本署也認同環保是先進很重要的課題,針對無包裝的商店是基於環保概念所衍生的議題,環保署也會有推動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