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只能儘量邀邀看。
你們都沒有?
我們沒有經費。
你剛剛有提到找檢察官或者是學者來與會,我們同仁有問說有沒有出席費,因為要跟人家接洽的話。
我現在沒有辦法,我們協調看看,再跟你確認這個方式怎麼進行,我們到時再協調人選,所以你們一定是兩桌,沒有辦法合在一起嗎?
犯罪防制。
他不行。我建議一個名單,你們可以考慮,高雄尹老師。
有沒有考慮找醫療的?
他們的時間下午比較可以,但是現在還在確認中。
我們最後再補。
是。
檢察司。
對啊!這個就是很清楚的案子。用數據、案例帶出,我覺得focus兩點,要如何解決,我們提出的對策是什麼,有沒有可能做得到?
像新聞在下標的時候,最重要的東西要出來,用倒三角形的方式來處理。
當天開會的主軸要出來。
這樣是不是比較簡單?
我覺得這「可能方向」都可以討論,我覺得上面的這五點都可以討論到。
你也可以用你的心智圖,就化約就好了。
是不是抓這議題的脈絡來用這五個小時,焦點不會太散漫。也許很重要,也許在下一次或者是別的場合來處理。
就寫「沒有進到通報系統」。是不是這兩個部分來推展,這樣就很清楚。
用詞可以改。
因為我覺得從數據點進來很shock,六成五漏接。
有沒有辦法把它化約成兩個問題?就是怎麼樣避免案件漏接?如何強化提供服務?
你可能要把這個東西歸納,不能太散。像前面的數據帶出三個問題之後,你要把問題放到這三個問題當中濃縮,也就是放到大議題裡面去,不然議題太多,這樣現場的人花掉。
但是他的部分跟你的部分要結合在一起,不然會沒有交集。比較有意義的討論是前面三個問題,然後討論的問題去對應每一個可以解決的方案是什麼,這樣才是有邏輯的。
我覺得不要太分散焦點,我的想法是,因為前面衛福部會就老師的報告有一些數據出來,我們先決定哪一些數據有可能是影響案件漏接或者是導致兒虐案件主要的數據,像123件當中六成五的案件漏接,或者是有七成的行為人是父母,又比如施虐的原因是因為親職教育不足,我們從這個數據來開展出我們現在覺得兒虐案件的爭點到底在哪裡,我覺得列三、四點之後,我們針對三、四點提出可以討論的按性,比如致力於家庭社會安全網的維護,讓現場比較聚焦,因為只有五個小時,不可能太散漫的討論。
剛剛講的是緊急安置。
緊急安置是民事的部分。
其實很多檢察官非常熱心,會用第31條已經有很多了。我覺得今天提出問題找出解決方法,在緊急安置的部分,法官可以做更多,其實你們可以提議。
那個是民事。
相關的司法警察也可以申請保護令。
這個其實是民事的部分,民事的保護令就可以處理這一塊了。
那個是民事的部分。
除此之外,法院做更多,那也要有法源依據,您提的部分,我不曉得國外的立法例,不見得是我國的立法例。
他講了家暴或者是兒虐的部分,行為人畢竟成年,成年的部分就進入到刑事的司法體系當中,法院能夠做的是量刑參考不然就是在緩刑期間附條件,就是要上處遇計畫,這個部分就是在個案要讓法官知道這個人必須要進行這一些教育輔導的部分,可以讓他在緩刑的條件當中去做,這個當然是在法官的裁量權限,當然是可以的。
我覺得應該要區別為何這一個親職教育的課程沒有辦法提供?是時間上沒有辦法或者是心理的意願不夠?而不是所有的事情都要司法進來監督,我覺得法律並不是萬能,因為我覺得法院去處理一個人是最後手段,我們常常會用刑罰的手段來處理所有的問題,我要講的是,是不是可以有別的方式,像往上諮詢或者是私下。
我一直在思考的是,你提供的親職教育為何不願意?第一個是不是時間不夠?或者不願意?我覺得是分兩個層次,如果時間不夠,是不是考慮用別的方式,像在大陸,他們的醫生很少,但是需要醫療的人很多,透過醫療網的線上諮詢,有些人不好意思公開諮詢,私底下透過網上諮詢的方式,願意詢問,像很難處理小孩,比如有亞斯伯格症就願意接受這樣的方式。
我覺得概念很粗糙,你是監督什麼?如果他不去,就判他刑嗎?還是沒有辦法達到他的效果。
沒有。
在講行方不明的時候,到底司法警察跟檢察官什麼時候要介入。
可能到時再把草案、條文的部分先釐清,不然說明的時候會有誤會。
所以並不是全部都告訴你們。
是指犯罪行為再報告檢察官,因此前提跟你講的有一點落差。
就是需要服務介入。
專委的意思是,用什麼樣的方式來辨識高風險的家庭又不貼標籤,這個可以再集思廣益。
我們認為有可能會發生兒虐案件的情形比例偏高,我們知道納入高風險家庭,我們要提供服務進來,社會資源進來,其實社工的資源會太浮爛,以至於沒有辦法用在刀口上等於沒有服務,其實我們擔心的是這一個。
還是那七項嗎?
其實在家庭成員間的侵害,當然包含父母對小孩,家暴的部分,包含身體上、精神上,現在經濟上的虐待都在內。
你舉鄭捷的例子,你指的是父母親的社會壓力?我不是很清楚「社會壓力」是社會給鄭捷的壓力,然後用精神方式來虐待鄭捷?
可以提供給法務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