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據吳理事長的說明,土地應是登記在村長名下是私有土地,村長過世後,繼承人未辦理繼承登記,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地政機關會列冊管理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倘經五次標售而未標出者,則會登記為國有。至於吳理事長請求縮短列冊管理的期間,是土地法主管機關內政部的權責。
另本分署目前仍經管的6筆土地,經查並無租約關係存在。倘使用人於國有林地上確係作造林使用或編定農牧用地耕作使用的話,可以請使用人檢證向本分署申請造林地承租或耕地放租,今天我們有帶一些申請書表,可以協助使用人,謝謝。
關於王理事長提到的17筆土地,其中11筆土地,基於林地林政一元化政策,已移交林務局接管。而其中2筆國有土地,原台中縣政府管理期間,曾出租作造林使用,移交本分署接管後,曾通知承租人辦理換約續租,但均逾期未辦理,以致租約已經中斷。如果使用人對於租約是否存在有疑義,可以請林務局洽本分署釐清。
非常高興能參與今天的會議,因為有幾個林地承租的問題,我們希望能夠提供一些幫助,謝謝。
我們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主要負責中部地區國有非公用土地的出租、出售、委託經營及改良利用等業務。
政委、各位與會代表大家午安,很高興參加今天的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