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有關於自律的部分,大家都知道自律很重要,自律才能維護真正的言論自由。但是我們一直喊三律共管,自律無法落實,如何用法律的方式來協助他落實,我的建議是,NCC的相關法規儘量不要干涉內容,但是媒體犯規太多次,應該要扣分或者是換照的時候不予換照,就是用其他的方式來協助自律的達成。如果每一次要NCC直接開罰,我覺得這個是一個傷害跟過大的行政成本,以上三點給委員及與會者參考,也是我們可以進一步討論的方向。
到底大街小巷打人的更正權有沒有被落實,到最後連道歉都沒有,我自己的意見是需要落實更正權,但是在實際的操作上,NCC跟業者都會發現有困難,我個人目前的建議是,既然我們目前新媒體,也就是網路媒體這麼發達,不見得這一些更正都以頭條處理,以頭條報導頭條處理,可能需要不管是社群或者是網路上來進行,進行一些滾動式的修正,這個是我的建議,並不見得可行,這個是碰到非常大的困境。
第二,現在媒體上有更正權的規定,但是我們都碰到一個問題,這個都要請教NCC的吳副處長,實際執行上,舉例來說,我們就用媽媽嘴的事件,當時一定是頭條,但是我們做落實偵查不公開的公聽會也有關,現在電視有沒有辦法用頭條來還給這些人清白,這個實務上是很困難的。
第一段帶毒品的影帶,知道是誰帶毒品,對於體人到臺灣社會毒品泛濫並沒有太大的幫助,但是它並不是新聞,如果是的話,對於可辯證的資訊播出,剛剛辦公室提到重大的案件影響層面以及具名與否對於我監督的環境來說有無幫助,這個是我判斷的準則。
而這一些都是必須要從個別的案件來看,我現在很快來說剛剛辦公室提供的兩段影帶,一個是警察追緝,第二個是賣假證件的公司,對我來說第一段不應該讓嫌疑人被辨認出來,原則上是這一種匿名的案件。但是第二段是重大公益的相關案件,也就是我的建議是這樣,這些事件來看影響的層面來看有多廣,以及具名與否,對於公共利益有沒有幫助,像剛剛第二段對於賣假證件的,如果對於一般人來說知道賣假證件,但是不知道誰涉嫌賣,在這個時間點上不要接觸這樣的公司,但是因為沒有再繼續往下看,所以我不知道具體的內容。
我們在報導這一些案件,也就是對於偵查不公開的原則來說,我給媒體的建議是,我們應該要做的是原則、例外、具名,所謂這裡面有提到要討論的重大案件,簡單來說是媽媽嘴的這一個事件,或者不是謾媽媽嘴咖啡殺人,發生這樣的殺人案件,這個是很多人都知道的咖啡廳,出現了這個命案,會影響社會大眾的安全問題,這個部分我們要說明,重大案件需要可識別的資料,這個沒有問題。
詹主委在,但是的確現在還有一大段落差,現在碰到的問題,還是存在的。唐鳳辦公室有幫我們做一些整理、聚焦,裡面有關於幾點,我很快說一下我的想法:
因此我要說的是,媒體在監督環境上,以及對於訴訟關係人來說,不見得是負面的角色,我們怎麼樣讓媒體到正面的角色?前一陣子公視《我們與惡的距離》,其實媒體「與惡」不會有距離,是要站在對面,要站得更近、更好,要更監督這樣社會失序的狀況。
我覺得如果這樣來看,就這一個單一的事件來說,如果呂先生可以對媒體講金紙店老闆所說的,跟他的狀況完全不合,也就是有兩造平衡報導時,回過頭來來說,落實偵查不公開有非常重要的目的,就是要保障訴訟關係人的名譽、隱私及安全,呂先生當時的各種狀況已經被司法機關公開了,但是他不能在媒體上為他自己的權益作辯駁,我覺得這樣是不對的,如果媒體在這個有呂先生的說法,這樣才是保障他的名譽、隱私及安全。
呂先生在第二段提到,第二次羈押的時候,法官要求呂先生禁語,出去不能講話,他認為不合理,當時有去問金紙店的老闆,說呂先生有去買金紙,但是不能反駁,因為他不能對媒體講話。我有一點驚訝,為何法官可以要求他自己的權益,媒體問他,卻不能講話,我不知道為何,這個也許要請教司法相關的專家,不管是法官或者是警政的人員。
這幾年不管是我自己或者是我的這一些新聞系的同事們,我們都會對於媒體現象有非常多的批評,但是今天我想在這個場合,首先想要幫新聞媒體比較正面的功能來說話,這一次委員跟唐鳳辦公室很認真事前準備議題手冊,我事前看了,裡面整理了一些非常多,特別今天呂先生也有到,在這個手冊裡面,容我直接唸一下,因為我想呂先生等還會有一些說明。
各位、與會代表大家好,我是劉昌德。剛剛詹主委有提到媒體的部分,我自己就議程大綱第4點跟大家交換一下意見。剛剛委員提到很久不看新聞台,我說老實話,作為一個新聞系的教授,不敢很久不看新聞台,但是每次看都有一些感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