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還沒有叫他們去職業工會加保,不知道會不會碰到什麼困難,
各個合作社依個案事實來認定,如果被認定不適用勞基法了,我們就不能成為投保單位,就只好叫社員去職業工會加保,所以先決條件就是要認定適不適用勞基法、是不是有僱傭關係。
感謝,一個是不適用勞基法的版本、一個是適用勞基法的版本,希望以後會看到。
這個是衛福部訂的規定,全國各縣市都要遵照。
第二,勞工本來就是弱勢,我們為他們投勞健保是在保護他們,如果要他們到職業工會加保,每一個月都還要繳會費,一個月就算繳300元好了,一年是不是要多付3,600元?我們為他們投勞健保,會費這一筆錢就可省下來了,對不對?所以邏輯這樣想,希望勞動部可以轉一個彎。
謝謝政委給我再次發言的機會,1-2的問題,我們當初為什麼會為每一個社員投勞健保?因為當時政府規定標到之後,我們就要為照服員投勞健保,然後雇主負擔的70%保費及6%的勞退金,政府會補助90%給我們,如果我們沒有為每一位社員投勞健保,雇主要負擔的70%及6趴勞退金就是我們要自己拿出來的,政府不可能補助90%給我們,這個損失有多大呢?這是第一點,並不是我們故意為不合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的人員投保,如果不遵照合約規定投保,投標就等於白投,也就是不能承攬這個業務。
是不是躺在行政院不動,是不是請政委關心一下。
第四個問題,很多年前我聽內政部講,他們有訂一個「合作事業發展中長程計畫」,這個中長程計畫已經講了幾年了,到現在也沒有……
第三個問題我沒有寫在書面資料裡的是,合作社法第7-1條,有規定政府應該要設立一個合作事業發展基金,你看這個法從104年6月3日修正到現在,這個合作事業發展基金,連個影子都沒有。
比如不要為他們投勞健保,叫他們每個人去職業工會加保,政府的先決條件就是要認定我這個合作社可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否則我叫他們去職業工會加保了,但政府仍然認定我們有僱傭關係,仍然有勞動基準法的適用,那何必叫他們去職業工會加保?我為他們加保就是了,反正保費由社員自己出,雇主要負擔的70%跟勞工要負擔的20%,通通都是他們的錢,等於他們要負擔90%,所以先決條件是政府要認定我這個合作社,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你要認定好,我才可以繼續,這是第二個問題。
第二個問題是勞檢員或者是勞工處經常說我們有為社員投勞健保,你就是雇主,因為你幫他們投了勞健保,就要繳70%的保費。但是他們不知道,勞動合作社沒有老闆、沒有雇主,所以70%的保費也是社員口袋裡的錢。
我今天沒有帶資料,但是有傳給內政部的科員(子瑄)。政府好不容易訂出判定的標準,進一步希望政府能夠召集勞動合作社,教我們如何勾選,這個是第一個問題。
所以內政部有寫幾點,判斷第5-1、6-1,合作社為了維護自己的服務品質,經過社員大會通過,訂出自己的考核標準及內部規範,我們的勞檢員說這樣子就有指揮監督之嫌。
可是你應該要把全國的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的負責人召集過來,然後教他們怎麼勾選,是勾選符合好或者是勾選不符合好,原因在哪裡?關鍵怎麼樣?最好能夠做一個通盤的解釋,讓大家都知道,這樣子才好依循。
謝謝政委。勞動合作社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我已經請示很多年了,一直沒有一個肯定的答覆,每一次請示,勞動部都說要以個案事實來認定,沒有錯,因為勞動合作社良莠不齊,有的掛羊頭、賣狗肉,但是你用個案事實來認定,你也要教我們如何作,但是一直沒有,現在終於在政委的協調之下訂出一個檢核表了,列了很多項,有符合跟不符合的選項,讓你勾選。
最令我安慰的是,這141個就業機會當中,超過1/3是單親媽媽,都是中高齡的,我們給他們一份穩定的工作,很不錯的收入,讓她可以把家庭的經濟改善。像去年12月31日,我們一共有101位照顧服務員,有6個年薪破百萬,沒有破百萬是90幾萬、80幾萬或者是70幾萬,他們都說一輩子沒有賺過這麼多錢,我們的提案等一下再討論,謝謝。
唐政委、各位朋友大家午安、大家好,我是屏東縣第一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的經理,我叫倪榮春,我們這個合作社是在民國100年8月8日,也就是莫拉克颱風時創立的,在萬丹,萬丹是一個災區,我們主要的目的是,希望能夠創造就業機會,目前已經創造141個就業機會。
股利二擇一的新制,我回去再瞭解看看,謝謝。
對。我們的結餘款會返還給照服員,我們會計師每一年年底都會開個人綜合所得稅的扣繳憑單給照服員報稅,因此不可能漏稅,對一個照服員課兩次稅那是不合理的。
財政部說這樣子對合作社沒有課營所稅,其他公司也會比照,這樣就會亂了,但是我的意思是公司跟合作社是不一樣的,一般公司除了付必要費用、給員工薪水以後,剩下的錢就是利潤,也就是老闆的,合作社不叫利潤,而是叫結餘款,結餘款不論多少都會回到照服員、勞工的身上,所以不應該跟公司援引比照。
我們勞動合作社的結餘款,不叫「盈餘」,「盈餘」是公司。我們的結餘款不管多少,都會回到每一個辛苦付出的勞工身上,所以我覺得政府不應該再對我們課營所稅。
第二,我們跟公司不一樣,公司賺的錢都歸老闆,所以要繳營利事業所得稅,我們賺的錢都是回歸每一個照服員的身上,他們既是勞工也是老闆,政府不應該把我們比照公司行號,然後還要跟我們課營利事業所得稅,這兩個問題,謝謝大家。
第一,我們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的照顧服務員,每個人都是社員,所以他們要繳股金成為股東,他們又是實際從事勞務工作的,所以他們暨是勞工也是老闆,按照道理講,不應該適用勞動基準法,但是長照中心一直要我們適用勞動基準法,這一點希望在這一個會議能夠有解決。
我在這邊想要跟大家討論的是碰到兩個難題:
唐鳳政委、各位好朋友大家午安,我是屏東縣第一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的經理,我叫倪榮春,這個合作社專門承辦政府的長照業務,我現在已經創造了112個就業機會,我們的照服員平均月薪是4萬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