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剛剛沒有討論到後面,我們想要補充的是,如果未來小孩有什麼狀況或問題的話,可不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因為這個是國家的法令所造成的,有某種特定的狀態,與別人不太一樣的地方。
剛剛也有提到類似的,就是怕外國的一些特殊疾病引進,這一些都是跟血緣有關係。
這個也跟血緣有關係,再來,我們的家庭制度、親屬關係,為何要用血緣為根據,這就是我剛剛所說的最基本的假設,如果沒有這種「以自然血緣為根基」的基本假設時,則變成所有的法令、規範都可以被打破,若是如此,也不用規定近親不可以結婚了。我們在規範一些事情時,其實是有一些算是(以自然血緣為基礎的)優生學的考量,也就是生物遺傳的、健康的考量。
有關於亂倫的可能性,我想已經有一些案例出來了,兩個人要結婚,結果發現兩個人是兄妹,這部分也是基於血統的部分,也就是不知道來源時會造成的一個影響,也就是整個社會亂倫的可能性會提高。
我想這也會影響到未來孩子的健康權,因為有很多的遺傳疾病,如果你有家族醫療史的時候,你不知道你的血統源頭是誰的話,可能就失去了預防遺傳疾病的先機,這個是醫療方面,有醫生提供一些例子,比如癌症的病史、高膽固醇血症、精神疾病等,有一些是可以有預防性投藥的。不知道父母是誰的這一件事,有可能會影響到孩子的健康權。
再來,我要補充一下有關兒童健康權的部分,為什麼在人工生殖的部分,有一些跟醫學遺傳是有關的。
我引用釋字第587號的部分,主要是講他有提及「獲知其血統來源之權利」,是呼應兒童權利公約第7條,也就是兒童有知其父母的權利。
對。我們這邊有一些案例,也就是捐精後代心理上的發展,對於不知道他父親是誰,對他的身分認同上,是很有影響的,因此有一些研究出來對捐精後代的成長發展是有影響的,「知其父親」是他的基本人權。
對,並受有照顧父母的權利。
所以,我們如果只看大人權利的時候,這個是違反兒童權利公約,因此兩個權利之間有所牴觸時,回到我剛剛所講的自然法則及基本人權,什麼叫做基本人權?如果我們是以自然法則自然狀態之下,一個孩子的成長,自然本來狀態之下是有父、母的,所以所有的權利公約會在自然法則的基礎之下去架構該有什麼樣的權利,因此才會說兒童有知道其父母的權利,而且有受其父母照顧的權利(自然的親生父母)。
我剛剛也是想到要補充兒童權利公約的部分,因為剛剛一直在強調大人的權利,但是兒童權利公約第7條就已經有說「兒童有知其父母,並受父母照顧的權利」,憲法釋字第587號也是有提到子女有獲知其血統來源之權利。
還有科技與人類生活的關係,還有生命倫理的部分,也就是比較上位的部分。
我們在上層的基本假設,我覺得這個應該要先談,也就是人類社會跟自然間的關係、國家的角色又是什麼,我覺得上層的概念應該要弄出來談,不然基本假設不同,後端談的細節一定是沒有共識的。
是的。我再補充一點,那個觀點是沒有比較上層的思維,我們的法令、社會規範,是用社會建構角度去看或是從自然法則去看,包含人權的部分,基本上過去的思維都是從一個自然法則的狀態去思考,因此不孕夫妻本來自然狀態之下,本來應該會生育的,因為生理上的限制,因為疾病或者怎麼樣,所以沒有辦法生育,因此我們才用醫療的方式去輔助它。
針對學術品質的部分,我也是要提出一個觀點,學術界也是有學術政治,所以論文本身的品質不能只是單憑其來源是哪一個期刊,要實際去看論文的內容。另外有關於專業學會、人數也不一定決定它的學術品質,因為人數少有可能只是因為少數人的意見跟所謂的「主流」持比較不一樣的觀點,並不表示他們的意見不能作為參考。
大家好,我是清華大學幼兒教育系的副教授丁雪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