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現在想說立一個《開放資料特別法》或《開放政府基本法》去蓋過《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程序法》的效力,我覺得在政府內部,也就是行政體系內部,目前並沒有哪些人覺得非這樣不可。你知道我的意思嗎?因為這等於是兩套方法,也就是釋出PDF給人讀的時候是一個邏輯,但變成CSV資料集的時候是另外一套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