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這一些東西收斂到什麼樣是公共利益,又或者是在散布的時候,是否需要覺得讓對方感到造成傷害才構成要件,又或者只是按一個分享都算等等,我覺得都可以更細緻討論,只是把討論的大綱做出來,並不是說立刻第315-1條加一下,讓人可以告跟take down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