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把處罰的範圍拉大的話,也就是同意拍攝,但後來散布出去等等,這一些都要處罰的話,我們也要考慮到的,也就是我剛剛講到對立的法益,一個人的隱私固然要受到保護,可是事實上在社會上有很多其他的法益,可能在某些狀況之下,高於個人的隱私等,這一些立法的時候要把它考慮進去,否則沒有周延考慮到,就像我剛剛提到的,也就是剛剛回想一些狀況,也就是新聞自由、監督政治人物或者是知名人物,像醫學、研究等等的歷史事件狀況,就會發生我剛剛講的隱私絕對是大於其他法益的話,反而會破壞那一些領域的保護或發展等等。我作一點簡短的補充,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