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來他們檢討之後,就決定採取比較簡單的規定,只規定三種:第一個是只針對性私密影像紀錄的公開,這個是一定要公開。第二個是雖然不是電子系統的散播,還是傳統、印出來發給大家,這當然也是一種罪。第三個是意圖公開散播到雲端,這也成罪,這個是前罪預備犯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