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其實我這邊提出來的案例,可能是在現行法規上的確就是沒有辦法處理的狀況,簡單來說其實這一對情侶的過程當中,雙方合意之下拍攝了性私密影像,但是在分手之下,男方要求要復合,展開一些勒索的行為,女方配合之下,這個行為並沒有停止。最後,女方不配合了之後,男方就把這樣的照片散布到色情網站去,所以這裡面包含了勒索、恐嚇及散布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