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10條的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用這樣妨害名譽的罪章到底有沒有辦法評價?私密影像行為之評價中心在於當事人自身隱私控制權遭受侵害,但第310條的誹謗罪並沒有使這樣的行為得到適當的評價。本部的立場是妨害名譽罪應該沒有辦法評價這樣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