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我們如果回來從這樣的角度去思考的話,去識別化本身既然是一個法律的條件跟科技、技術層面的問題,我們是不是應該要來思考在當下,因為科技不斷地進步,這並不是只有在去識別化這一件事,不斷有科技進來,我們必須要不斷跟上科技,我想醫療也一樣,有不斷新的治療方式出現,但我們只能從當下最可能、最合理的方式找到去識別化的方式,如果在那個當下,這個機構、這個個人已經做了這一件事,我們還有沒有必要讓他去坐牢?這是我們要思考的問題,我們還有沒有要讓他負法律的責任?如果接下來要不要用其他的方式來處理一些例外的情況,例如它已經盡到我們已經期待他已經盡到合理義務的話,我覺得從法律的規範來講,我們做這一件事有兩個意義,一個是去識別化本身有涉及到非常多技術層面的問題,各個部會去做這一件事不是最好的政策、策略,並不是讓法官無所適從來認定是否已去識別化,這麼高層面的方式一定要仰賴一個機構此方式是否在當下已經合理盡相當的注意義務所採行的方式,因此,我們才會說有一個第三方,並不是各個機關自己說已經做好了,而是由第三方專業學術來驗證說這以當時的技術來講是合理可行,而且從法律的評估上是我們覺得在法律的責任處理上已經可以被接受的方式,所以我想今天我們就在尋找當下是什麼樣的方式,我們認為如果擁有這一些資料用這樣的方式去處理,已經從我們的價值判斷來講,它已經是可以被接受而不需要用法律的責任來處理,但是用其他的方式,大家可以思考,然而就法律的處理上我們應該要有比較清楚的規範,這是我想跟各位說明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