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去識別化本身是一個法律的用言,當時要處理的部分是因為我們有一個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裡面有一些法律的責任,包含了刑事的責任,去識別化是法律的用言,同時還有非常多的專業技術層面的問題,所以以這樣涉及到法律的處理,我們有幾種方式,一種方式是我們就用抽象名詞各自處理,我們認為各自去處理的結果,從一個規範的角度來講並不是一個最好的規範,因為不確定的規範本身同時也是讓大家無所適從,因為根本不知道如何做,各個部會說用去識別化找到的方式,這樣的成本是更高的,對於整個社會的角度來講,我們也不認為這是一個好的方向,既然你要有一個規範,我們應該要讓這個規範本身有一個可確定性,一個各自表述的規範,對於整個社會的好方式,所以我想先讓大家瞭解說為什麼我們積極推動這一件事,我們希望有一個規範,這個規範是可確定,大家也可以預期到如果沒有這樣一個可確定規範的話,將來到法院去的話,法官也不是這個專業,個案上又要花很多司法資源再去認定這個到底是或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