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非常認同蔡教授所講的,操作性滿高的標準,另外要用這個標準流程去處理個人資料去識別化要進入所謂的OPEN DATA,它的操作成本、行政成本等是否很高?我並不是說這個標準完全不可行,我的觀點是要引用這個標準去進行個人資料的處理最好還是要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公務單位基於公務需求才去做這樣的處理,另外其實是輔助我們在觀察國際情勢上看到的,很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在搜集資料時,其實在收取資料條款時已經說如何做去識別化處理,在去識別化處理都吸納規則訂出來,大家可以看危機媒體協會去看並不會去搜集,但在搜集的過程中一定會有相關的紀錄被紀錄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