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這一組只有我有資料,這一件事跟他們的關係不大,我是深受其害,我曾經開車被後面的人檢舉,我車子過了,當然前面車很多,我經過一半的時候,黃燈亮著,還沒過,結果紅燈就亮了,後面檢舉達人就拍照送到警政單位,我寫了洋洋灑灑的陳述,所謂的「查證屬實」是騙人的,馬上駁回我的陳訴說我是違規的,我們都是受害者,怎麼辦?只好認了,所以感謝提案人,以後應該不可以用隨便一個檢舉就當作證據,不是嗎?以我們法務部的立場,我們現在有什麼條例、規範,至於執行,我們就要請警政單位好好查證屬實,剛剛聽到第一組說查證屬實,我真的恨得牙癢癢,但根本就沒有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