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己的想法是,臉書事實上是有兩個部分:一個是作為社群網路的部分,誠然像這一位朋友的比喻。第二個部分事實上是廣告商,也就是有在刊登廣告的,後面這一個部分可以因為賣廣告而要求,像剛剛也有很多朋友提到對於廣告本身要有一定程度的規範。如果不是透過購買廣告的推廣方式,只是跟你、我一樣的路人,那就像在LINE或者是其他的傳訊平台,確實比較沒有辦法要求他,所以我覺得這兩個部分比較分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