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比較特別,也就是獨步全球,每一個部會是自己的DPA,有一點像歐盟的概念,每一個部會要自己判斷個人資料的處理原則,當兩個部會處理原則不同的時候,其實沒有辦法作仲裁,這個是目前在組織法上的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