裡面的問題意識其實是分兩個,合在同一個法律。一個是「如何讓公眾取得政府產製的資料」?這裡面就是把現有法規命令層級的東西提到法律上,只做這一件事;國發會也頒布了不少這種法規命令,到底要不要提到法律層級?有沒有什麼好處或者是不好的地方?這個是可以研究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