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到時候招標出去,而深入研討的議題需提交法制架構,目前我們的議題就只有「資料跨域」的部分嗎?因為招標寫的需求,到時候我們期中報告,要檢視有沒有做到,我比較外行一點,目前這樣寫夠具體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