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案子我們會覺得是滿好的來檢視PO在工作時、協作會議的過程中的最後結果流程。有幾個重點,我覺得成為心目中很好範例的原因是,跨很多部會協作的案子,我們反應非常快速,我們第一次將地點搬離台北,到當地跟提案人一起去作協作會議,代表的是這一個協作會議的模式是可以被改變的,比如透過月會跟大家討論的時候,大家覺得有一些時程上、地點上,或者是參與的人力上需要改變的話,月會就是提出改變的場合,一旦提出來了,我們就會決定是否按照這一個想法實行,因此這一次就下到恆春——叉開來說,這一個月的案子要不要到澎湖,也是要與各位討論才會決定,並不是一有別的縣市會議,我們就會過去,這當然也要經過大家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