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上,每一個案件會依據它的特性,走法會不一樣,所以六十天的回應,畢竟是有規範在國發會的要點裡面,我覺得這個ok,但是其他的部分,像七天期程公告、十四天與提案人碰面,這應該只是建議的原則,並不是每一個案子都要這樣走,這個的彈性上請務必要放寬。真的不要這麼死板的思考公民參與或開放政府,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