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人
唐鳳委員、洪詠善委員
案由
為落實程序透明,課程研究發展會之大會與分組會議(下稱「課程研究發展會」),以及各領域、科目、群科課程綱要草案公聽會(下稱「公聽會」)之紀錄,應以發言記名、完整記錄、主動公開為原則,不記名、不記錄、不公開為例外,以昭公信,並保障各界討論者之充份知情權。
說明
1. 課程研究發展會應預先提供,予受邀出席者知悉。
2. 公聽會主辦單位應於事前公告接受申請,並於結束後 48 小時內公開影音紀錄。
3. 課程研究發展會、公聽會出席人員,得徵求現場出席者同意後,自行現場製作逐字紀錄。於表示不同意紀錄之出席者發言時,應以下述「具名,但不記錄」原則為之。
4. 公聽會出席人員各得邀請最多 1 位旁聽紀錄人員,以協助記錄。旁聽紀錄人員名單應於開會前 1 工作天,提供予主席知悉。
5. 課程研究發展會出席人員如欲邀請旁聽紀錄人員,應於開會 7 天前提供名單,並經主席同意,方可為之。
6. 課程研究發展會、公聽會記錄人員,應將各發言者之每次發言重點摘要,作成具名紀錄。文字呈現方式為:
發言者名稱:...發言內容...
7. 發言者於發言時,得註明當次發言為「具名,但不記錄」,此時應暫停所有音訊錄製(以消音方式呈現)。文字呈現方式為:
發言者名稱:...接下來這段不列入紀錄,理由是...
發言者名稱:(不列入紀錄)
8. 發言者於發言時,得註明當次發言為「記錄,但不具名」,此時應暫停所有影像錄製(以空白畫面呈現)。文字呈現方式為:
(不具名):...發言內容...
9. 會後 7 日內為修正期,期間內受邀出席者得依據主辦方之摘要紀錄,於線上共筆網址自行編修逐字紀錄、書面提出修正,並瀏覽其他出席者作成之修正。
10. 依第七點、第八點註明之發言,逐字紀錄、摘要紀錄應以相同方式呈現。
11. 修正期結束後 48 小時內,國教院應將逐字紀錄轉換為靜態網頁,與摘要紀錄同時公開於網站上。
茲建請各領域、科目、群科課程綱要聯席會議參酌,並就各項會議性質,逐項討論是否適用、針對各項會議需調整的參數(內容阿拉伯數字部份),以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