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說明的第二點,關於前司法院司法改革委員會第一小組研議司法院定位問題,雖未獲具體結論,但有提出三種改革方案,惟究應採擇何種方案,則建議另行成立一特定研究委員會,為此,才有第二階段的「司法院定位研究委員會」,繼續研討。背景說明既詳述「現制改良案」—最後採擇第四種改革方案,則原歸納的三方案有必要加以說明。建議於說明第二點第三行「結束時,」之後,加上「曾歸納成三方案,其内容為第一案:司法院最高審判機關化二元多軌制;第二案:二元化雙軌制;第三案:司法院最高審判機關化二元化單軌制,惟未獲致具體結論,……」較為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