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如被評鑑為不及格,應重新考試,再接受訓練,因法官被評鑑為不適任即不能再擔任法官,律師應比照,才能提高律師之素質,怎會有自然淘汰之理論?法官、檢察官不適任亦不可擔任律師,應重考,律師比照才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