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議題已先行送交與會人員,經與會人員自行準備後,與會人員的發言應可做到言簡意賅,且每位發言者或多或少都會耽擱一些時間,所以發言時間限制可規定為三分鐘。

議事原則四的「第二次全體會議」所指為何?文義不明,應將會議日程表的「分組會議」「全體會議」明定為「第〇次分組會議」「第幾次全體會議」。

又總計為三次的全體會議是否要明定議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