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原則二第三項規定應更正為:「參加人員未發言者或發言時間不足陳述完整意見者,得提出書面意見。」即刪除「登記」二字,並未規定須登記才能發言。因作業疏失不及更正付印,本人謹代表幕僚小組向各位致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