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無可能要求提案之民間團體或法務部,對於案子提出的可行性欲具體落實,應提出何種配合?或進一步要求提出具體資料?又此部分於上次司法改革會議中已討論過,可否就上次司法改革所討論的結論或研究與目前進行議題有關者一併整理,以保其一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