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意見是將沒有影響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的項目即證據法則及法庭席位二者,將之列入第三組討論,因為相關的學術會議討論結果,有影響刑事訴訟制度者大致有三,㈠卷證是否移送即是否採起訴狀一本主義。㈡搜索及調查證據的主導權由何人掌控。㈢審判權的範圍何人決定。至於證據法則及法庭席位二者均兼涉及民刑事訴訟,而且不影響第三組本來的議題,所以將之改列第三組。個人以為議題二—一㈠1. 2. 3. 4. 及議題二—二均兼涉及民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所以列入第三組,以補第三組議題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