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才陳委員建議官方應提出建議名單透過法官或檢察官票選,法務部及司法院各依適當之方法解決,無採取相同之必要,能兼顧功能性及代表性最好,但當初並無就此決定應如何票選,只同意就所分配之名額提出人選送由籌備會審查。各位對此有無意見提供予司法院或法務部參考,以使大會更為圓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