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向各位委員致歉,佔用各位一些時間報告檢察官代表的問題,我認為這牽涉到整個大會的正當性。我於八十八年四月八日接受法務部邀請擔任檢察官代表委員時,已向部裏的長官報告過我未經選舉不便代表檢察官,當時部裏認為籌備委員應注重功能性,非代表性,我認為有道理而接受邀請,法務部與我原來都有推舉有民意基礎的檢察官為代表的共識,嗣後或許因司法院採指定法官代表之方式,法務部希望比照而恢復為功能性之考量,到底大會係採功能性或代表性考量,我一直覺得很困惑。

參加第一次籌備委員會時,我一再強調全國司改會議應以功能性考量,非官方人士不應這麼早就進入籌備會,而應於甲案、乙案或丙案討論出結果後,再送至立法院,或舉行全民公投讓人民的聲音進來。但分配名額時,有些委員強調應以官方及非官方為代表性,因前幾次全國司法改革失敗之因即在於過份強調功能性,這次司改要改選有代表性者,可是實際提名時,大家卻又強調功能性之重要性,主張用票選方式會產生不適任之人選,將失去代表性,這些意見讓我有人格分裂的感覺。

這種未經推選即產生代表的方式,並非無人質疑,憑升麼我們可以冠上「全國」司改的名稱?為求會議之正當性,,誠心建議各位能兼顧功能性及代表性之方式,檢改會並非爭論名額,只爭代表產生方式之正當性,檢改會退出大會對大家是一種傷害。

我有個提案,第一種方式,司法院先推出代表的名單,再送請所有的法官投票,司法院有提名權,法官行使同意權,優點在人選可控制於一定範圍内,當選的比率較大,只要有半數的法官投票即可通過。第二種方式,是針對個別的法官勾選,過半數即通過,缺點在如有法官未通過,將來尚需補提名,較麻煩,建議如擬提名十位法官,可先提出二十名法官來票選,如此可能會有十五名法官通過,最後再由司法院圈選其中的十名法官代表。檢察官部分也可比照,至於律師部分建議由全聯會提出名單送請各地律師公會決定,有半數以上律師公會同意即等於取得民意基礎。亦即所謂刑事訴訟金三角的法官、檢察官、律師都以此種方式產生,則代表性及功能性均具有民意基礎。至於學界在大會只有諮詢的功能,代表性不甚重要,不須再經推舉的方式。

如果各位能接受我的建議,檢改會將不退出大會,如果不能,檢改會於退出大會後仍會繼續關心、支持司改,所提出之議題也希望大會能繼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