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補充一下剛剛政委提到的公司法修法,在我國第1條增加了第2項,原來公司法只有第1項,也就是公司法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社團法人。第二個部分是公司在經營的過程中要遵守法令、符合倫理規則,要採取對社會利益有益的方式來進行互動,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都有草案,大家都可以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