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是社團法人,目前的法令有一個是「機關團體附屬作業組織」,這個跟社會企業的定義是否一樣,我想舉一個很有趣的例子,我們十年前進場的時候有一個很好的標準,也就是NGO,文化部給了我們一筆錢,做著做著就說應該要自足營收、辦活動,開始有了收入,因此我們不得不在第五年、第六年的時候,從NGO轉成N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