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指導事項」等於是大家一起寫出來的,就很像之前在勞基法的適用上有一些朋友是不在辦公室工作的,不管是寫程式或者是做新聞報導或者是遊覽車司機,都不是在固定的地點,當時也是在「vTaiwan」平台上做出了決策樹,也幫勞動部做出了事業場所外的勞動指導準則,沒有法律效力、甚至也不算法規命令,就是一個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