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日本為例,其系統是雙偵查主體,司法警察為主要的第一線犯罪偵查機關,負偵查義務,檢察官是補充偵查機關,在必要時始從事偵查。若採民間版所提,增強當事人進行主義,檢察官全盤蒞庭,從犯罪之偵查、證據之蒐集至法庭之辯論,其職責太重,就現況言,人力恐不足因應。檢察官是否應為偵查主體?有無必要改革,使司法警察在檢察官指揮監督下實施偵查,日本體例値得借鏡、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