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創新實驗條例通過之後,我們當時設計這一個叫「金融創新實驗條例」的目的,像您剛剛有談到施行細則裡面,有一些部分想要突破,就可以說接下來六個月或者是十二個月突破,一開始一定會弄到舉國皆知,因為這一個東西在成文法國家比較少知道這一件事,大家知道這一件事的時候,社會對於這一件事的接受度會增加,如果實驗成功了其實有六個月的調適期,一方面是法規可以調適,也就是需要公告兩個月之類的,一個是整個社會有一個新的服務出現了,別的也想要做類似服務的人,知道在不同的區域組織起來,因此我覺得這一個公共教育義務不遜於法律調適意義,雖然我們要說服立法委員都是用法規調適來講,但是我們知道在前面十個左右的cace都是很重要的社會教育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