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民間團體版希望強化第一審之事實審功能,而民事部分也有同樣的問題,是否即研採金字塔型訴訟制度,就民事及刑事部分一併列入,定為「第一審強化事實審,第二審事後審,第三審為嚴格的法律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