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增設議題整理組,負責議題事先的研議、報告提出及會議討論後的彙整工作。議題整理組置組長一人,由司法院刑事廳林廳長擔任、副組長四人:審、檢、辯、學各推派一人擔任,人選請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一日前提出。各機關團體提出之議題,請先就背景說明、具體方案及利弊分析,作簡要報告,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一日以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