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個問題,其實我之前來外交部之前有跟簡宏偉處長來演講的時候,也有朋友提到。確實,開放政府包含透明、參與、課責,並不是無所限制的,就跟政府資訊公開法一樣,有一些東西我們理解在談判的過程之中,並不一定能夠這樣子公開。但是我覺得這裡面有一些觀念是可以討論的,我們在開始進行談判之前,有一些原則性的東西,那個本身並不是機密,好比像我舉剛剛的例子來講好了,對於福島外四縣,其實各國一直有檢討,我們當時是斷然處置,也就是都不進口,可是在這一個過程當中,從當時到現在,中間一直並沒有跟公民社會對話,要是哪一天要進口的話,你們能夠接受的風險標準等等,也就是那一個部分是可以在我們談判之前先開始做的。當然我理解這個並不是外交部,而是衛福部的業務,但我的意思是說如果沒有先期的溝通當作談判基礎的話,談出來的東西大家就要付出重新學習的過程,所以我自己覺得是說,當然談判的過程不一定要公開,但是為什麼我們要談判或者是談判的原則,或者是我們要爭取什麼,爭取這一個東西對於大家是否有意義,那個是可以讓大家一起來討論的,因為這個東西本身不涉密,它是價值性或者是原則性的東西,惟有我們先談出不是輻射零檢出的這一種結論,我們這邊在外交談判的時候才比較有底氣。